辽东湾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权责清单(3项) 行政许可1项、行政检查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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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母项 | 子项 | ||||||
1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受理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颁布)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告知申请人限期报备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审批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责令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责令停工整改。 3.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颁布)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责令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责令停工整改。 3.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